检察官取证时拨打了付款凭证上一串模糊的手机号码,竟发现阻燃剂理赔单据是编造的,支付进口废旧塑料的货款摇身一变成了产品质量赔偿款……近日,山东省惠民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,通过上级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,依法监督法院纠正判决。
“检察官,公司的产品绝对没有问题……”2022年12月,民营企业家刘某来到惠民县检察院向检察官提出民事监督申请。
20年前,刘某从国外回到家乡注册成立了A公司,专门生产化纤产业用阻燃剂。凭着高超的技术和过硬的品质,A公司迅速打开了国内市场,跻身国内知名阻燃剂企业行列。然而,就在A公司发展得如火如荼之际,一起涉产品质量的纠纷把公司拉进了连环诉讼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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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案检察官对该案进行初步判断后,认为可能系虚假诉讼,遂向滨州市检察院请示汇报,两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研判案情后,迅速成立一体化办案团队,调阅所有涉案卷宗及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。
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,2015年2月,A公司在惠民县的销售代理林某因B公司拖欠其货款12万元,将B公司诉至法院,法院判决B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。B公司败诉后,于2016年2月以A公司供货的阻燃剂存在质量问题,将林某诉至法院。
“刘经理,公司的阻燃剂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?B公司把我起诉了,说阻燃剂质量不合格,给韩国客户造成了重大损失。”刘某接到林某的电话后,仔细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,并信心十足地回复林某:“你放心,我们的产品质量绝对没有问题!”但出乎意料的是,根据B公司提供的赔偿韩国客户的网签合同、理赔单据、鉴定报告等证据,法院判决林某败诉,需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。林某不服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。
2019年1月,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林某以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,起诉了A公司,并终止了与A公司的代理关系。案件历经一审、二审,直至2021年10月,二审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林某各项损失30.5万余元,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,A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。
历时多年的诉讼不仅让A公司失去了销售市场,多次败诉记录也使其信誉受到影响。尽管如此,刘某依然坚信自己公司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,并多方收集证据。2022年10月,了解到海关部门没有B公司2015年度出口韩国货物的记录后,刘某推测判决B公司胜诉依据的证据可能有假。
于是,刘某向惠民县公安局举报B公司涉嫌虚假诉讼。但因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意外去世、证据链断裂等原因,案件一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。刘某随后向惠民县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。
经过综合分析案件材料,办案团队将目光锁定在了一份B公司提供的理赔单据上。这份单据是一份彩印的复印件,且该单据仅标有支付外汇的金额,没有“抬头”,也未列明付款性质。
为查验该理赔单据的真伪,办案检察官调取了办理该笔外汇业务的银行存档资料,发现汇款记录中的金额、日期和该理赔单上的记载完全吻合。检察官又注意到汇款单据上留有一个模糊的手机号码,经查,该号码正是B公司曾经的财务人员张某的手机号。检察官打去电话联系到张某后,经仔细辨认,张某明确表示该笔汇款业务是她办理的,但汇款支付的并非理赔款,而是公司进口废旧塑料的货款。
由此,检察官对与该理赔账单相印证的网签合同的真实性也产生了怀疑。该合同上载明的客户为韩国某公司,然而据海关部门反馈,2015年全年,B公司都没有出口韩国货物的记录。检察官调取了该年度B公司进出口货物的详细记录,逐笔对照、分析外汇交易金额、时间、交易对象及随附交易明细后发现,2015年10月,B公司有一笔支付韩国某公司废旧塑料货款的汇款业务,且交易对象的国别、公司名称与网签销售合同上的信息完全一致。至此,该案真相浮出水面,是B公司按照支付韩国某公司废旧塑料货款的时间、金额,编造了所谓的理赔单据、伪造了网签销售合同和赔偿协议,并据此向法院提起产品质量纠纷诉讼。
根据级别管辖规定,滨州市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。2022年12月12日,滨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中止该案执行,予以再审。近日,法院作出再审判决,撤销原判,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(本报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范晖 朱兴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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